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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事件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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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1:5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黄光裕事件的实质是什么?假如它的实质不是家族化和现代企业之争的问题,那是什么问题呢?我觉得从法律上看应该是属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从法律制度上来说,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它的原因、它的目标就是为了解决不是内部的矛盾,公司内部的矛盾是什么?第一个是所有者与治理者之间的矛盾,第二个是所有者之间的矛盾。所以说这些矛盾也就是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我以为在国美之争中,实在两个矛盾都涉及到了,大小股东之间有矛盾,黄光裕、贝恩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冲突的;另外一个矛盾是作为股权的所有者,和作为治理者的陈晓他们之间的冲突。这是黄光裕事件中更重要的方面,也是国美之争的实质。从法律制度来讲是非常明确的,经营者在公司当中有权力,但是没有它的终纵目标,公司经营永远不可能以经营者的利益作为它的目标,或者说经营者在公司中没有自己的利益,他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  再具体往细致里面说就是股东会和董事会这样两个公司的治理结构谁说了算?董事会的地位问题、谈到股东的地位问题、好的董事会应该是什么样的董事会?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在黄光裕事件中,黄光裕以为公司的发展才是股东的最大利益。门店的增加、摊子的扩大才是公司的最大利益。而陈晓以为资源的整合、治理的规范、行为的规范才是最大的利益。他以为这也是公司的最大利益,当然他也说肯定是股东的最大利益。我们说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对股东利益有不同的判定和熟悉的时候,谁说了算?  黄光裕有他的判定,贝恩资本有自己的判定,其他的机构也有自己的判定,那么谁又说了算呢?这个案件中也是股东之间的冲突,法律的界定也非常地清楚,谁说了算?资本多数决说了算。股东意见的形成过程就是多数决的机制。少数服从多数。假如是这样的话,像这样一些问题我觉得多数是股东大会来判定。股东大会意见不同的时候,就是多数决,这就是黄光裕案件的终极表现,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了,没有对错只有权力。  值得留意的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这个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问题。我们讨论的很多问题,也都在这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经理人本来是享有法定的权力的。但问题是实际权力跟法定权力完全脱节。第一是行使上超越法定权力。第二,他利用实际的地位来对董事会甚至于股东施加了不当的影响,从而事实上控制了公司。这正是法律上所称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我以为黄光裕事件,是一个比较符合内部人控制的典型事例。在这个事件中陈晓受到了一些谴责和负面的评论,很多不是由于他行使了法律的权力,而是他很多的权力超越了经理人的权力,他已经事实上影响了公司整个的决策。第三,经理人对股东和股权的影响和控制问题。我以为一个经理人的权力再大应当限于经营治理的层面,一旦经理人的权力和影响达到能左右股东的构成、股权的结构,甚至是左右一个股东的去留的时候,就像一些媒体报道的,我让他走,要“去黄光裕化”的时候,这就是说一个公司的内部人在决定、左右、影响股东的结构和股权的结构,这个显然是超越了法定设计的经营权、治理权。最后一点是,假如这个经理人在控制和发挥影响的时候,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处于治理者的上风的时候,更可能有他的不公道性。因此,我想陈晓受到的指责更多是在这个层面上,有些是道德问题,还有是公司治理法律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需要来进行完善的。  创始股东、后期股东、职业经理人的定位、责任、作用、关系是什么?是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各尽其责。是合作,是相互依存,也是各自独立,不能互相代替,也不可能代替的关系,也是公道、合情、正当的雇佣关系,谁都不应有越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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